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西方国家,信用都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社会经济活动。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把信用定义为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理解,信用是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特定形式,从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形式的角度去研究,有古典学派的信用说、马克思的信用说和近代西方经济学中的信用说等,从而形成不同流派。
在此只是从各种信用融资形式中所包含的一般原理的角度出发,将其与租赁融资的方式对比,探讨由于租赁融资方式的产生与发展而给传统的信用方式带来了哪些变化。
1. 改变了本息计算及偿还方法
还本付息是信用融资中最一般的原理。从本质上讲,融资租赁也是信用融资租赁的一种类型。所以,租赁融资也包含着还本付息的一般原理。但是,伴随着融资租赁形式的不断发展,还本付息的实现形式具有了更多样性的选择,从以全部租赁投资(相当于租赁本金)作为计算租金的基数的方法,发展到留有残值的租金计算方法。在留有残值的租金计算方法中,又引申出不同残值规定方式下的不同处理方式问题。当承租人对残值给予担保时,仅是在形式上改变了本息的计算方法和偿还方法。而当承租人不对残值给予担保时,则意味着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小于出租人的租赁本金,从而使得传统信用融资中对全部债权的还本付息变成了筹资人部分还本付息的表现形式。
2.赋予了筹资人由融资而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方式的灵活性
在传统的各种信用融资方式中,通过融资而形成的资产的所有权都属于筹资人。以与租赁融资非常近似的分期付款相比较,买方在付清全部款项后,则自然的也必须取得该项资产的所有权。然而,租赁融资却给予承租人续租、退组、和留购三种选择权,从而使筹资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来做出对其经营管理最有利的选择。
3.赋予了筹资人由融资而形成资产的会计确认的灵活选择性
在传统的各种信用融资方式中,通过融资而形成的资产所有权都属于筹资人,所以资产只能确认在筹资人的资产负债表上。而租赁融资的方式可以达到租赁资产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相分割,从而使该资产确认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也可以达到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相一致的安排,将资产确认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此时对承租人而言,获得了表外融资的功效。即使是确认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通过改变租期的长短,也有助于承租人实现加速折旧或延长折旧的不同财务效果。
总而言之,这种带有融物功能的融资方式,或者说这种改变了信用媒介的融资,使其在融资安排中可以充分体现与物的内容的组合。所以说,这种以物权融资为特征的融资租赁发展了传统的信用理论。